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原告 蔡麗美 法定代理人 蔡萬麟 被告 林世雄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文家倩
法官林拔群法官蔡英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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