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凱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凱文所犯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凱文因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俊男附表:
┌───────┬──────────┬──────────┐│編號│1│2│├───────┼──────────┼──────────┤│罪名│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08.06│100.07.13│├───────┼──────────┼──────────┤│偵查(自訴)機│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第5832號│第539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62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80號│││││││事實審├───┼──────────┼──────────┤││判決│100.12.13│100.12.29│││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62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80號│││││││判決├───┼──────────┼──────────┤││判決確│100.12.13│100.12.29│││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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