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峯民
鄭紹煌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3「取具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及申報扣抵稅額」欄之記載,應更正補充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3「取具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及申報扣抵稅額」欄之記載有誤,顯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附件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取具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及申報扣抵稅額發票所屬月份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幣)3千力公司106年7月PL00000000PL00000000PL00000000245萬4950元139萬2970元104萬8780元12萬2748元6萬9649元5萬24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