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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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71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李祥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社團法人桃園市施工架安全促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張恩賜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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