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6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炳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顏玲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被告因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漏載被告罪名,惟此一漏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得更正補載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葉淑儀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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