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36號聲請人 林育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祺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票號碼(TS028962、TS028814)知提示日為何(應具體明確年、月、日)?
二、陳報三張係爭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時?係均自93年3月31日起算?亦或分別自到期日起算?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