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縉泰工程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中和連城路○○0○00○○○法定代理人 廖家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7,6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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