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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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21號聲請人 王星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及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黎隆勝附表: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字號股數085NX0469274-9125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字號股數84NX-00215600-914285NX-00251069-8185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字號股數85NX-00567641-343386NX-00594457-645588NX-00639769-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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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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