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9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9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9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豐瑞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豐瑞與告訴人 陳永豐 為舊識,因故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3日11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前,徒手掐住告訴人頸部、毆打告訴人臉部,致告訴人受有頸部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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