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拾粒(驗餘淨重伍點玖叁叁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8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遂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白色圓形錠劑20粒(淨重5.9350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該局99年1月14日所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990117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既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MDMA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4月14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4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而扣案之白色圓形錠劑20粒,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5.9350公克,驗餘淨重5.9330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上開毒品鑑定書
1紙附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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