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11號聲請人 潘俊男 即久盛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2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雅文附表: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晶彩股份有限公司 邱顯良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111年12月31日21,630元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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