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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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3號原告 蕭伊蝶
郭秀花 蔡秀領 陳美慧
江金仙
江采潔 簡文禎 廖雪如 廖雪娟 陳如嬌 鍾金喜 顏素霞 李文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
江政峰 律師被告 梁永堅 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 律師被告 梁國強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被告 蔡聰吉 訴訟代理人 林宏鈞 律師被告 李惠娟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被告 蔡滋浬
黃中玉 藍慶祥
鄒積羽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被告 陳育琳
陳百文 林和足
蘇慧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 律師被告 廖晏羚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所涉犯之銀行法刑事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停止事由已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