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6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芙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叁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四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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