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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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清助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關於「受刑人 徐文志 」應更正為「受刑人洪清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受刑人洪清助」誤載為「受刑人徐文志」,顯屬誤寫,應予更正為「受刑人洪清助」。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