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復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復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復字第1號聲請人 葉淵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事件,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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