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BURBERRY」牌褲子拾件、裙子玖件、上衣貳拾伍件、手提包拾陸件、皮帶壹條及襯衫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仿「BURBERRY」牌褲子10件、裙子9件、上衣25件、手提包16件、皮帶1條及襯衫1件,為被告甲○○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品,業經其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故屬商標法第83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