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江景昌
江智明 周江金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 律師被告 余欣潔
板橋中興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灼輝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余欣潔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第十二法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劉芳菁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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