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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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46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8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固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46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5年11月3日確定,並自96年5月2日起算刑期,然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即由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5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6年8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查詢各1份在卷足憑,是受刑人所受上揭有期徒刑之宣告既已執行完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