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47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台北市○○區○○街○○○巷○○號3樓原居台北市○○區○○路○○○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95年5月10日上午6時許,在臺北市○○路○○○號前飲用藥酒若干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上午11時31分許,騎乘車號000–997號輕型機車,行經行義路101號前,為警攔檢並測試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發現高達每公升1.5毫克,始知上情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95年8月17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影本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得君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