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374號聲請人 鄭俊男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鄭吉田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月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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