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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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林玉雪
王婷慧 王超平 王佩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尚鴻 (原名 林志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293萬8,069元(計算式:73萬4,517.25元×4=293萬8,0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0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2萬8,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