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原告 陳水敬 被告 楊証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鍾晴法官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禹晨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