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琬琳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5,106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