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65號原告 應雪萍 訴訟代理人 周欣穎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楊賢道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