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19號聲請人 沈晏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碧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