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溫瑞禎 代理人 吳武軒 法扶律師保證人 葉邱庭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再查,聲請人與前配偶育有長女、次女(分別為94、96年次),離婚後約定由聲請人監護,其與男友葉邱庭另育有長子(106年次),長女與次女各領有單親補助新臺幣(下同)2,073元,長子至民國108年5月滿兩歲前可領取育兒津貼4,000元;另查,聲請人現與三名未成年子女同住其母親家中,自陳長子出生後即在家照顧子女,未外出工作,願將長子育兒津貼提出清償,由長子生父即葉邱庭負擔其生活費與扶養費,並擔任本件更生方案保證人,以上有聲請人及保證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葉邱庭開立負擔生活費切結書與擔任更生方案保證人切結書、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雖有債權人主張聲請人應努力工作清償債務,惟本院認長子尚年幼,而以聲請人過去薪資狀況評估,勞保投保薪資均不足20,000元,縱強令聲請人外出工作,工作所得恐不足負擔長子托育費用與全戶四口之生活費,是認聲請人目前所提出更生方案,尚難謂不公允。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5,000元,並由葉邱庭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保證人。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
?攽n請人自長子出生後即無收入,是其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別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豸S本件聲請人現因在家照顧子女,全無工作收入,但已將
其每月所領取長子育兒津貼加計男友給付生活費共5,000元用於清償(育兒津貼停止發放後由男友給付生活費清償),核屬盡力,並由有資力之男友葉邱庭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保證人,且聲請人與三名未成年子女現住於聲請人母親家中,有親人可協助負擔生活費,是本院認上開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並由葉邱庭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保證人│├─────┬────────┬────┬──────┤│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華南銀行│181267│12.3%│615│├─────┼────────┼────┼──────┤│中國信託│809058│54.9%│2745│├─────┼────────┼────┼──────┤│萬榮行銷│177364│12.04%│602│├─────┼────────┼────┼──────┤│榮昇資產│207313│14.07%│704│├─────┼────────┼────┼──────┤│馨琳揚公司│71126│4.83%│241│├─────┼────────┼────┼──────┤│?A誠第二│20008│1.36%│68│├─────┼────────┼────┼──────┤│中華電信│7481│0.51%│25│├─────┼────────┼────┼──────┤│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5000││││總額││├─────┼────────┼────┼──────┤│清償成數│24.43%│還款總額│360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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