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許瀧升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被告 蔡再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狄建
法官林于渟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又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