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丙○○
文系4被告乙○○
立靜和醫院甲○○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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