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性質上應認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起訴所得之利益難以估計,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自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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