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522號債權人 邱國瑞 債務人 張煌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1452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11月1日│115,000元│97年11月3日│FA0000000│├──┼─────────┼───────────┼───────────┼───────────┤│002│97年11月7日│72,000元│97年11月8日│FA0000000│├──┼─────────┼───────────┼───────────┼───────────┤│003│97年11月10日│96,000元│97年11月11日│FA0000000│├──┼─────────┼───────────┼───────────┼───────────┤│004│97年11月13日│96,000元│97年11月14日│FA0000000│├──┼─────────┼───────────┼───────────┼───────────┤│005│97年11月20日│60,000元│97年11月21日│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