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智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2號原告夏瑋被告 張盈堃 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否認有侵害原告著作權之行為,並聲明: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即包括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茲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智易字第7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應依前揭規定,自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