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103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告B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女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被告 黃建穎
廖俊樺 洪誌翔 (原名 洪宗民洪誌翰李哲文 陳倚振 陳振健 陳清安 陳昭美 姚振業 陳柏源 陳綠崇 鄭美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瑄被告 張民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第24頁關於裁判日期原記載「中華民國103年3月9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之裁判日期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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