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吳炎生
吳三新 吳三煌 吳三照 吳品萱 被告 葉志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4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張佳燉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