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5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8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國川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1)不思正途謀財,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財物,及其竊盜之手段、情節、所竊得款項合計新臺幣1750元;(2)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已與被害人 李子靖 達成民事和解,業將所竊得前揭款項全數歸還被害人李子靖(參見偵卷第13頁和解書影本)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