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7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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