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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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交簡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光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石光中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石光中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尚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自首並接受裁判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本案過失情節、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以及並未與告訴人 林育霜 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2095號被告石光中男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弄○○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石光中於民國105年4月8日15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從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路邊駛出時,本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以避免發生碰撞之危險,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林育霜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區○○○路○段○○○巷○弄由西往東方向駛來,見石光中突然左轉而煞車不及,兩車因而發生擦撞,致林育霜人車倒地,並受有髖部挫傷、四肢擦傷、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症候群之傷害。
二、案經林育霜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石光中於警詢及偵訊│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中之供述│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欲從臺北││││市○○區○○○路○段○○○巷││││4弄21號路邊駛出,與告訴││││人林育霜所騎乘之上開機車││││發生碰撞,告訴人並倒地受││││傷之事實。│├──┼───────────┼────────────┤│2│告訴人林育霜於警詢及偵│全部犯罪事實。│││訊中之指證││├──┼───────────┼────────────┤│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被告駕駛上開自小客車,從│││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路邊駛出時,不慎與告訴人│││補充資料表、現場暨車損│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照片7張、監視器畫面翻│實。│││拍照片3張││├──┼───────────┼────────────┤│4│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院區)診斷證明書3紙│。│└──┴───────────┴────────────┘
二、核被告石光中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檢察官林希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蔡宜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