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之規定,由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定有明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配合刑法之修正及防制毒品之需要,有繼續適用之必要,爰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第18條第1項,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依同條例第36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修正之第2條之1、第27條及第28條,104年1月23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105年5月27日修正之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外,自公布後
6個月施行。」再依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立法理由三、謂:「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本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以杜爭議。」依前揭規定及上開立法理由觀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為105年7月1日後施行之法律,故關於第一、二級毒品之沒收銷燬仍應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三、又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經查:
㈠被告林俊宏於103年11月28日晚間10時許在新北市○○區○
○街○○○○號住處別於板橋住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3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04年5月14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27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強制戒治滿六個月後,經評估戒治處遇成效合格,認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105年3月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4月8日以105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而被告另於103年12月27日晚間8時許,在臺北市中正區中正紀念堂附近工地,施用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查獲等情,係在執行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已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另為觀察勒戒之聲請,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別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103年12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04年1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憑(見毒偵字第3867號卷第54頁、毒偵字第202號卷第58頁),其為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附件:105年度聲沒字第290號聲請書附表:
┌───────────┬──────────────┐│扣案物品│數量及鑑定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袋(含外包裝袋1個,││(Methamphetamine)1袋│淨重0.0740公克,取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0738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塊1袋(含外包裝袋1個││(Methamphetamine)1袋│,淨重0.1220公克,取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1218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