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 翁峰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憲成 即國曜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6,828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8,7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3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828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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