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125號債權人 陸有緯 (即 陸湘羚
黃康宸 (即陸湘羚
陸有綱 (即陸湘羚
陸湘庭 (即陸湘羚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誌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明確請求金額。
三、提出900萬元部分請求釋明文件影本(不起訴書未記載有簽發本票900萬元)。
四、提出陸湘羚(原名: 陸海玲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五、查報被繼承人陸湘羚(原名:陸海玲)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