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40號聲請人 黃佐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忠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票號TH459902號之正確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提出正確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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