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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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26號原告 葉俊吾 被告健元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