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赫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王赫霆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謝琬萍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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