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9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在本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淑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