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

原告 王彥婷

被告 張清庭

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5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吳丁偉

法官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磊欣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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