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美慧 相對人世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韋月雲人相對人 歐陽阮阿嬌 (即 歐陽傳賢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4年度審重訴字第1050號和解成立,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查,聲請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89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聲請人實際繳納之裁判費為1萬6333元(計算式:48,998÷3=16,332.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