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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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271號債權人高雄市永安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建都 代理人 蔡金 就債務人 鄭睿璋 債務人 張聲瀚
一、債務人鄭睿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睿璋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張聲瀚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