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
10×18×34=6,12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預納預估之鑑定費用3,000元(預估一件3,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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