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龍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其前所犯之公共危險等罪所處之有期徒刑1年6月及上開有期徒刑5月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3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7月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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