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欣怡選任辯護人王家鋐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
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劉欣怡所涉上開犯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本件告訴代理人 王興輝 已於104年4月8日與被告達成民事調解,並經告訴人王 葉義妹 、告訴代理人王興輝、 王純貞 3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之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乙份 可佐 ,爰依上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