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重訴字第30號原告 彭許季香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律師
郭宗塘 律師 鄭國安 律師被告 許弘毅 被告森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被告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榮宗 被告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芳銘兩造間依本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物損失即機車毀損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葉明德

更多裁判書